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应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收购了一家风电开发企业,其注册地在北京。内蒙发改委批准其在内蒙开发一风电项目,目前处于在建期。由于风电企业不能转移风电项目开发权,所以该在建项目只能由北京风电企业开发、建设、运营。项目地在内蒙古,未来电力销售也在内蒙古。该项目能否在北京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若不能在北京缴税,应如何处理?
答: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一地时,税务管理中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内蒙设立的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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