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盘盈的涉税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保证资产核算的真实性,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清查一次。如果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新准则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盘盈的界定
企业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资产,则称之为资产盘盈。资产盘盈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资产记载的疏漏,盘盈实际上是对资产数量的再确认或者重新登记,此种情况叫形式上盘盈;另一种是真正的盈余,该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而是对他人资产的实际占有,此种情况称为实质性盘盈。
实质性盘盈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资产侵权,没有会计处理的基础;而对于形式上盘盈,不论是资产数量的再确认,还是会计处理的不及时,盘盈都会引起会计调整,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即会计上所说的资产盘盈实质上是指形式上盘盈。
资产盘盈的新旧之别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即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盈,旧制度下是在报经批准处理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类科目核算,而新准则下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盈,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损益类科目核算。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都应该先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损益类科目下核算。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的重要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所以,由于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由于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一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直接影响本期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
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不作为当期收入,而是作为以前年度损益,从而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盘盈的固定资产,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即对于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不存在财税差异。
3.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盘盈的固定资产税法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范围内。
案例
甲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调整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00.
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500.
资产盘盈的界定
企业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资产,则称之为资产盘盈。资产盘盈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资产记载的疏漏,盘盈实际上是对资产数量的再确认或者重新登记,此种情况叫形式上盘盈;另一种是真正的盈余,该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而是对他人资产的实际占有,此种情况称为实质性盘盈。
实质性盘盈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资产侵权,没有会计处理的基础;而对于形式上盘盈,不论是资产数量的再确认,还是会计处理的不及时,盘盈都会引起会计调整,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即会计上所说的资产盘盈实质上是指形式上盘盈。
资产盘盈的新旧之别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即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盈,旧制度下是在报经批准处理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类科目核算,而新准则下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盈,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损益类科目核算。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都应该先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损益类科目下核算。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的重要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所以,由于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由于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一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直接影响本期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
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不作为当期收入,而是作为以前年度损益,从而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盘盈的固定资产,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即对于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不存在财税差异。
3.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盘盈的固定资产税法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范围内。
案例
甲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调整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00.
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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