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转让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供电局因多种经营成立了一家电力开发公司(A公司),现因国家政策要求将A公司注销。A公司有两幢建筑物,一幢是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另一幢是在该供电局的一块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A公司要将以上两幢建筑物转让给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请问要转让以上的两幢建筑物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答:涉及税务问题如下:
1、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在解释销售不动产时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销售不动产所有权和永久使用权的行为应缴纳营业税;相应地,还应按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应按销售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销售房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房屋售价金额万分之五贴印花。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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