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含有销售其他软件如何缴流转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为客户委托开发软件,合同中规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客户所有,因此该业务缴营业税。但是我公司开发的软件必须在某一软件系统(以下简称A系统)上才可以使用,因此客户想委托我公司购买A系统,作为系统集成与我公司开发的软件一起销售。请问:
1、我公司销售A系统该如何缴税?
2、软件委托开发业务收入是否有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贵企业所提供软件只能在指定的由贵企业提供的软件系统上使用,并同时销售该系统,应属于混合销售。依据上述混合销售的规定,贵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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