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部分产品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当时的征收率为6%,现行征收率为3%.本人简单理解:因“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主要原材料是免税进口的,对于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不再适用按17%税率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额征税增值税,那样会加大了出口产品的税负。所以采用了简易办法征收,按当时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至于该产品耗用的少量国产料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不需再作进项转出(已经涵盖在6%征税率中)。否则,出口产品的税负比内销产品还高。
目前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征管员要求我公司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在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还要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9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在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还要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主要原因是,此处的进项税金是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相对应的,其既已采取征收率的征收方式后,其进项税金不应再抵减国内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因此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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