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高中的食堂能否适用高校食堂免税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第四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我认为高校和高等学校是同义词,高等学校泛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在我国著名大学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交通大学等。从学校类型上讲,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那么,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是否在免税范围内?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进行了经营管理体制的社会化改革,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已经属于生产经营主体。应该缴纳税收,但为了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和正常经营行为,使学生享受相对较低的服务价格,国家对其给予减免税政策。
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基本上没有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也不对外经营,是学校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是经营主体,基本上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不适用比照高校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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