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车辆及通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公司系国有快递企业,全省各地设有分公司,发生如下支出:
(1)投递业务涉及大量偏远乡村,为了能方便、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规定,对于投递员自带车子(含摩托)所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合理支出由公司承担。
(2)由于揽投(收件与投件)工作的需要,公司为投递员配备电话,但对于未配电话的投递员,公司规定其个人手机所发生的合理通讯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认为,以上支出均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在提供相应凭据的前提下,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以上支出系据实报销并无补贴性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1、所述问题为私车公用事项。
参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第(二)款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若河北企业与投递员有签订租车协议,且合同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支付的修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天津企业仅能税前扣除租赁费、不能税前扣除油费、修理费。
具体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通讯费税前扣除规定各地规定不一,以下文件供参考: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津地税企所[2009]15号)*9条规定,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规定:
(二十)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通信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1)投递业务涉及大量偏远乡村,为了能方便、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规定,对于投递员自带车子(含摩托)所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合理支出由公司承担。
(2)由于揽投(收件与投件)工作的需要,公司为投递员配备电话,但对于未配电话的投递员,公司规定其个人手机所发生的合理通讯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认为,以上支出均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在提供相应凭据的前提下,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以上支出系据实报销并无补贴性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1、所述问题为私车公用事项。
参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第(二)款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若河北企业与投递员有签订租车协议,且合同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支付的修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天津企业仅能税前扣除租赁费、不能税前扣除油费、修理费。
具体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通讯费税前扣除规定各地规定不一,以下文件供参考: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津地税企所[2009]15号)*9条规定,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规定:
(二十)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通信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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