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公布,请问:
1、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请问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进口自用设备并属于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可否享受该政策?
2、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外国企业(与中资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符合鼓励类产业)作为非居民企业,是否也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设立在西部地区是指工商注册在西部地区还是实际经营地的概念?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符合上述条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法人企业。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应是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都在西部地区,而不仅仅是注册地点。
1、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请问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进口自用设备并属于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可否享受该政策?
2、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外国企业(与中资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符合鼓励类产业)作为非居民企业,是否也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设立在西部地区是指工商注册在西部地区还是实际经营地的概念?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符合上述条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法人企业。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应是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都在西部地区,而不仅仅是注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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