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对方**哪些材料?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对方提供哪些材料?是否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10]9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岗办理代开事宜。
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付款方对所购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具发票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资料,只列举不得开具情形。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确认证明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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