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到的校车费是否申报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幼儿园为方便家长,安排校车接送幼儿,并收取一定的校车费,一直亏损运作,是否需申报纳税?另外,代收代付的校服费、教材费、书包等(均为实收实付,即幼儿园没有赚取差价),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安排校车接送幼儿,收取的校车费为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提供的代收代付校服费、教材费、书包劳务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从事前述代收代付劳务可按其向幼儿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代购材料款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且应取得供应商的发票作为合法扣除凭证。若余额为零,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但地方上有特殊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79号)第四条规定,对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代收代支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
(一)中小学校代收代支费用的具体项目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会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其中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应限定在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
(二)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代收代支费用仅限于书本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生活必需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及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会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的其他项目。
因此,对于按上述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的各类公办学校的代收代支费均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经批准及超标准的代收代支项目应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安排校车接送幼儿,收取的校车费为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提供的代收代付校服费、教材费、书包劳务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从事前述代收代付劳务可按其向幼儿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代购材料款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且应取得供应商的发票作为合法扣除凭证。若余额为零,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但地方上有特殊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79号)第四条规定,对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代收代支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
(一)中小学校代收代支费用的具体项目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会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其中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应限定在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
(二)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代收代支费用仅限于书本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生活必需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及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会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的其他项目。
因此,对于按上述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的各类公办学校的代收代支费均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经批准及超标准的代收代支项目应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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