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并安装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为某企业制作一压力容器并负责安装,分别签订制作合同和安装合同,制作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可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尽管你单位与对方单位形式上分别签订制作合同和安装合同,但是由于付款方一致、制作与安装业务是一体的,你单位也不属于兼营行为。你单位制作压力容器并安装,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压力容器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销售压力容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你单位须向安装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尽管你单位与对方单位形式上分别签订制作合同和安装合同,但是由于付款方一致、制作与安装业务是一体的,你单位也不属于兼营行为。你单位制作压力容器并安装,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压力容器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销售压力容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你单位须向安装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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