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转正认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单位是工业企业,2011年1月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转正手续?
答:首先,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均未有“转正认定”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企业若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要不是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要不告知其不符合条件,不审核批准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于辅导期纳税人,虽然对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有三个月的辅导期,对于其他企业有六个月的辅导期,但也未有转正的提法,只是规定“若在辅导期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规定。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但由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设置问题,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在有效期满之后才进行转正认定,则无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据了解有些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前受理并结束一般纳税人转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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