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组成的计税价格?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如何确定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组成计税价格,一种观点认为:在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组成计税价格时应将成本换算成不含税成本。假设该公司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委托加工产品对应的外购原材料1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组成计税价格为:(100+20)÷1.06×(1+10%)=124.5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124.53×0.06=7.47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不含税成本,其他文件也无相关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将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剔除问题,其组成计税价格应直接依据公式和企业账面成本计算。在前述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为:(100+20)×(1+10%)=132万元,应纳增值税为:132×0.06=7.92万元。
请问哪种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小规模纳税人成本无需换算不含税计税成本。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