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请问如何理解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方取得已由购货单位签名(或盖章)的销售方发货单,是否属于“销售款项凭据”?
答:索取的“销售款凭据”是指可以向对方索款的权力依据,表明销货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可向对方索取款项的相关凭证。总局对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9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对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晋国税流发[1999]63号)第二条规定,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何种凭据可以认定为是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的凭据都可以作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这些凭据主要有:发票、欠账凭据、出库单、提货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代销清单、投资协议、分配股金协议、赠送协议、运输货票,等等。各地对这些凭据的把握应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掌握。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款凭据是指发票,以及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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