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用的土地上建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在租用的农村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办公用房等,由于不能办理产权,但企业仍然作固定资产。按照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定义,此类房产是否不该缴纳房产税?另外,同样由于没有产权,在事实上发生这类房屋的买卖时,是否也不应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用房,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房产权属证书,只要房产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房产使用者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在转让、抵押或置换房产时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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