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中企业缴纳部分如归个人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对于缴纳企业年金部分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当职工未满一定年限就离职时,企业缴纳的部分有不同比例的归属权。如:工作5年以下离职的,企业缴纳部分全部归属企业;5到10年的5%归个人。因此如果要按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企业缴纳部分怎么计算?能否在最终确认100%归个人后再计算年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因此,我国对于年金采取的是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到个人账户时即视为对个人支付,在此环节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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