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评估增值后,欲投资到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评估增值时:
借:无形资产
50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0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
贷:开形资产
5000000
请问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非专利技术,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以非专利技术投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评估增值),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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