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的保证金是否确认为收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其他应收款中列有我公司收取客户一定的保证金,为了保证经销商按约定的要求执行,合作结束的时候如果没有问题就退回。请问这种保证金,如果超过一年,是否要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不退还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应作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再问:除了包装物押金,类似押金保证金等的其他款项,在税务规定里是否有对时间上的限定标准?比如超过多长时间,需要被认定为收入或价外费用?
再答:税法上没有规定的时间标准,应根据双方合同确定。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有的地方对此有规定,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9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不退还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应作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再问:除了包装物押金,类似押金保证金等的其他款项,在税务规定里是否有对时间上的限定标准?比如超过多长时间,需要被认定为收入或价外费用?
再答:税法上没有规定的时间标准,应根据双方合同确定。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有的地方对此有规定,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9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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