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保底条款的加工合同发生补偿款是否开具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作为加工商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其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客户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所需产品加工量计划,若实际加工量低于计划加工量,除按实际加工量计算的加工费外,客户还需按照计划加工量与实际加工量的差额部分的85%支付我公司作为补偿。例如:加工费为200元/吨,计划加工量100吨,实际加工量80吨,则客户除支付16000元(200×80)的加工费,还需支付4000元[200×(100-80)]的补偿款。请问:
1、如果客户不需要就补偿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是否需要就补偿款缴增值税或其他流转税?
2、如果客户需要就补偿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取差额补偿属于价外收费。该补偿款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你公司收取的差额补偿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无论你公司是否向客户开具补偿费发票,均应按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0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就补偿款向客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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