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新股投资业务取得投资收益是否缴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非金融保险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业务,中签股票于上市当日抛售,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营业税?且对于跨年度投资损失,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可否抵前期的投资损失后再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并没有限定为金融企业。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暂免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也仅对同一会计年度的内的正负差可以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而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即对于跨年度投资损失,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不可抵减前期的投资损失后再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并没有限定为金融企业。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暂免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也仅对同一会计年度的内的正负差可以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而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即对于跨年度投资损失,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不可抵减前期的投资损失后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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