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并由卖方指导安装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中国企业从德国进口了一台设备10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由卖方负责指导安装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劳务金额,指导安装由其在北京的办事处负责。现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中国公司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核定劳务收入并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司属于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劳务服务收费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核定劳务收入。
核定的劳务收入:1000×10%=100(万元);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100×1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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