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公司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担保公司按照每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了担保赔偿准备金,请问税前扣除是否每年都可以按这个1%全额扣除?还是每年按与上一年1%的差额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依据上述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实行差额提取。应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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