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集团某分公司成立并营业一年后,可否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额的要求是多少?是否也存在纳税辅导期?是否涉及预缴所得税事宜?
答:1、关于分支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10]9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总机构属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其分支机构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应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经省局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分支机构(包括新成立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应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2、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下标准:
(一)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二)商业纳税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本条第(一)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关于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9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答:1、关于分支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10]9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总机构属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其分支机构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应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经省局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分支机构(包括新成立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应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2、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下标准:
(一)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二)商业纳税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本条第(一)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关于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9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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