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工资能否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董事张某在其它单位任职,但也在我公司领取工资。张某的工资是否可计入企业职工工资,并作为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理工资薪金”的主体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该董事若不在企业兼职、受雇,在企业领取的报酬属于劳务性质的所得,不能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