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上述条款中有价证券、期货在税收上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若是货物期货在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在合约的转让环节产生收入是否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有价证券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国债和企业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根据上述规定,期货包括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交增值税,在合约的转让环节产生收入不涉及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从事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及随同手续费收取的开户费、初始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等各项费用,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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