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以土地和房产对另外一个公司进行增资,该土地和房产的评估价值大大高于账面价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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