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地面铺设钢板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因改建车间,需对地面铺设钢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我公司地面铺设钢板,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的房屋建筑类或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车间用钢板加铺地面,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对购进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再问:多谢专家的答复。请问上述问题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先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直接进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不认证抵扣是否会引起税务机关稽查滞留票的问题?
再答:贵公司如果将钢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计入改建资产成本中(资本化或费用化)。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指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查系统中,只有存根联信息而无抵扣联信息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信息。造成滞留票的根本原因,就是购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再问:多谢专家的答复。如果我公司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和认证抵扣,直接进相关的构建成本或费用,是否属于“购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是否会造成滞留票现象?
再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规定,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9.02.02日起废止)。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范围,若不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在2009年02月02日前则会出现存根联滞留票问题,但没有涉税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车间用钢板加铺地面,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对购进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再问:多谢专家的答复。请问上述问题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先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直接进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不认证抵扣是否会引起税务机关稽查滞留票的问题?
再答:贵公司如果将钢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计入改建资产成本中(资本化或费用化)。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指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查系统中,只有存根联信息而无抵扣联信息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信息。造成滞留票的根本原因,就是购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再问:多谢专家的答复。如果我公司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和认证抵扣,直接进相关的构建成本或费用,是否属于“购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是否会造成滞留票现象?
再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规定,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9.02.02日起废止)。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范围,若不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在2009年02月02日前则会出现存根联滞留票问题,但没有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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