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建筑企业外地施工开具外出活动经营证明,并由总部开具二级机构证明,是否在当地国税局缴纳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9条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让总部开具了二级机构证明,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