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值不明确如何缴纳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划拨、授权经营的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我公司购买的房屋没有明确的土地价值,房产原值如何确认地价价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9条规定,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依据上述规定,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难以合理分配地价款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房屋原价已包括了地价,因此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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