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熟后的野生茵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野生茵子(人工不能培植)由农业生产生产者或非农业生产生产者采摘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企业是否可以用收购发票进行收购?我公司收购野生茵子经过清洗、晒干、用菜籽油加入盐、味精等调料炸熟后用塑料瓶装瓶销售,炸熟后的野生茵子是否还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民个人采摘野生茵子销售,可以属于农业生产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企业可以用收购发票进行收购。但是,企业收购野生茵子经过清洗、晒干、用菜籽油加入盐、味精等调料炸熟后用塑料瓶装瓶销售,炸熟后的野生茵子就不再属于初级农产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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