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代理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受客户委托,为其向国家商标局代为办理注册商标业务。收费分为两项:一是“注册费”,全额上缴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每月汇总开具一份“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二是“代理费”,为公司收入。两项收费分项开在同一张服务业统一发票上,并注明。例如:某月我公司开出两份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1800元,其中开具“注册费”1000元,“代理费”800元;另一份1500元,其中“注册费”1000元,“代理费”500元。当月底或次月初,收到国家商标局专用收据2000元。请问该如何账务处理?当月缴纳营业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若收到国家商标局开具的财政票据2000元,当月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300元(1800+1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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