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按费用列支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所有按费用列支的进项税额是否均不得抵扣,比如汽车修理费、加油费等?
答:不是所有按费用列支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能否抵扣进项税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下列规定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租赁车辆发生费用抵扣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39号)规定,对企业有租赁合同、并取得租金发票的租赁车辆发生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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