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和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有50%股份。2009年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丙。投资协议约定:丙投资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1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至此,我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甲、乙、丙投资比例分别为25%、25%、50%.2010年股东会决议将上述1000万元资本公积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甲、乙、丙分别转增注册资本2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请问甲和乙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9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9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用资本公积金中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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