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络内容**服务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拟从事数字内容下载业务,具体流程如下:先获得出版社的授权,然后将书籍或报刊转化为特定的数字格式,再通过网络平台供终端用户下载到电子书阅读器上阅读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怎样界定此类业务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数字内容下载业务,属于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应按“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数字内容下载业务,不属于增值税提供加工业务,即委托方提供书籍或报刊,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电子书刊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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