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应如何处理税收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款给B公司,请问:
1、是由A公司还是银行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2、如由A公司就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应由银行代扣代缴?
3、B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是否应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款给B公司,A公司应缴纳金融业营业税。银行就收取的A公司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文件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不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3、《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83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委托方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是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B企业应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是由A公司还是银行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2、如由A公司就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应由银行代扣代缴?
3、B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是否应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款给B公司,A公司应缴纳金融业营业税。银行就收取的A公司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文件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不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3、《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83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委托方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是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B企业应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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