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与三项设备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的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继续执行。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依据上述规定,对享受优惠过渡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与新税法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不属于同类的优惠,不存在交叉,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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