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为派遣工建立年金是否为营业额扣除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请问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税营业额扣除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住房补贴是否也属于应税营业额扣除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规定中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工所缴纳的允许在营业额中扣除的各类费用,应仅限于上述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年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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