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形成的债权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请问如何界定“非经营活动”?企业重组(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形成的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的债权能否税前扣除?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应该是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也就是说与企业工商及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一致,否则属于非经营活动。比如,金融企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含债权买卖)等需要特别审批的业务,其发生的应收贷款损失可以称之为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而金融企业之外的不能随便拆借资金的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未收回形成的损失,就不能称之为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
2、合并、分立、股权收购、债务重组等重组事项形成的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条款的规定,符合股权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形成的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3、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债权用于债权性投资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符合条件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用于非经营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