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向与公司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10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3万元。自然人向我公司打款97万元,3个月期满时,我公司向个人偿还借款100万元。这种情况下,利息对方能否直接扣除?到账只剩余额,利息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该自然人向你公司借款,利息计算采用贴现法。自然人取得的利息为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贷给你公司使用,个人属于发生贷款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该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你公司应取得个人的利息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从个人处取得发票,否则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9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所述,你公司向该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符合:
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签订了借款合同;
3、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
但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提供合法凭证方面,地方上有不同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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