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我单位是中央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项目部应回我单位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此项目部在外省施工,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第三条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去税务局开发票时缴纳。施工所在地税务局认为下发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就是让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在当地设置,所以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中可以得出,只有总部直接控制的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项目部不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区预缴。
而对于如何界定这个项目部是由总部直接控制,还是由二级分支机构控制,在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第六条已经明确“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如果问题企业没有如期按规定提供外管证和证明文件,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利当地的做法对企业预征0.2%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应及时向项目地的主管税务机构提交外管证和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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