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慈善捐款可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近期要求个人慈善捐款,由单位统一上缴本市慈善总会,职工的慈善捐款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个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分限额30%扣除与全额扣除,与慈善总会相关的扣除规定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规定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对于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个人扣除和凭据应为写有个人姓名的捐赠收据,对于贵企业统一向慈善总会的捐赠,慈善总会可按每位员工的姓名开具捐赠收据则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开具贵企业单位名称,则可以参照如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9条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第三条规定,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当时汶川地震时出台的政策,而且在规定中也一再重复是用于对灾区的捐赠,对于其他类的捐赠如贵企业向慈善总会的捐赠,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由企业按汇总捐赠凭据在每位员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则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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