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是否缴纳契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集团公司于2009年8月收购了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自然人股东100%的股权。由于集团公司即将上市,但有限公司房产证为农村集体发放的“房产执照”,根据上市审计的要求,需要更换为全国统一标准的房产证。在换领房产证时,有限公司地税局要求有限公司缴纳房产和土地契税,认为100%的股权收购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存续情况”。但是集团公司认为,对有限公司两个自然人股权的收购,并没有注销和改变有限公司经营实体和性质,只是改变了公司的股东,而非资产收购,还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9条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企业法人是指企业,而不是指企业的股东。因此,股权收购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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