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的残值比例税法如何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否还有对电子设备固定资产残值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是否企业可以按照无残值进行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数量上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企业根据该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如果企业预计该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时,能合理确定该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为零,企业对该资产可按无残值进行折旧。
但对于新税法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9条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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