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汽车需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购买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判断能否抵扣,是否密码区有内容的发票都可以抵扣?
答:购入汽车能否抵扣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应用于可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是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于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属于扣税凭证。但是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单位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无论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归纳起来,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因此,问题所述的增值税发票密码区是否有内容不是判断的依据,能否通过认证才是关键。
答:购入汽车能否抵扣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应用于可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是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于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属于扣税凭证。但是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单位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无论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归纳起来,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因此,问题所述的增值税发票密码区是否有内容不是判断的依据,能否通过认证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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