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房产计征房产税能否分离土地使用权价值?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3月10日
问:我单位2009年12月从开发商购置办公用房,房价及相关税费合计1000万元,土地证待办。请问能否通过评估将1000万元总价款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在计算房产税时,按照“固定资产——办公用房”计征房产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交房产税?
原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中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可以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分离的,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可以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以评估值为基础进行价值分离,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一种合理的分配方法。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1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对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分离,计税房产应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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