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后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
1.征收3%的教育费附加后,是否不再征收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市区”的范围如何规定,是否单指直辖市,县级市的标准是否为5%?
答:1、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费率为3%.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各地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开征的地方费种。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2、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9条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规定,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改市、乡改镇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四字[1997]5号)规定,对市、县城、建制镇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85)鲁财税字2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其整个行政辖区内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内城建税税率为5%.对在地级市所属区、县级市偏远郊区的乡镇集体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需要给予减按5%、1%税率征税照顾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市也属于城市,在县级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应按7%的税率计算城建税;但隶属于县级市的镇税率为5%;不在市区、镇的,税率为1%。
1.征收3%的教育费附加后,是否不再征收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市区”的范围如何规定,是否单指直辖市,县级市的标准是否为5%?
答:1、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费率为3%.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各地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开征的地方费种。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2、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9条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规定,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改市、乡改镇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四字[1997]5号)规定,对市、县城、建制镇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85)鲁财税字2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其整个行政辖区内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内城建税税率为5%.对在地级市所属区、县级市偏远郊区的乡镇集体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需要给予减按5%、1%税率征税照顾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市也属于城市,在县级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应按7%的税率计算城建税;但隶属于县级市的镇税率为5%;不在市区、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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