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安徽省蚌埠市纳税人,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有无规定的标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安徽省蚌埠市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2000]15号)规定,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安徽省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蚌房金[2009]26号)规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蚌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比例仍控制在5%—20%之间,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集。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安徽省蚌埠市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2000]15号)规定,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安徽省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蚌房金[2009]26号)规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蚌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比例仍控制在5%—20%之间,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集。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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