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何时开始税务申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2010年9月注册设立的投资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拟于2011年2月对另一个实体公司投资,2012年8月建造生产车间,并投入生产,请问我公司应该何时确认开业并进行税务申报?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公司2010年9月份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法定纳税主体,除了因不可抗力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再问:我公司是山东省青岛企业,应如何具体确认开业时间并进行税务申报?我公司自2010年9月开始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应在开业时一并转入期间费用?
再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理指南[2010年版]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141号)填表说明规定,按下项填列:开业/设立日期:2009年X月X日、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照日期:2009年X月X日。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开业日期为营业执照发照日期(2010年9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自2010年9月起负有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义务。
2、开办费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公司2010年9月份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法定纳税主体,除了因不可抗力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再问:我公司是山东省青岛企业,应如何具体确认开业时间并进行税务申报?我公司自2010年9月开始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应在开业时一并转入期间费用?
再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理指南[2010年版]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141号)填表说明规定,按下项填列:开业/设立日期:2009年X月X日、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照日期:2009年X月X日。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开业日期为营业执照发照日期(2010年9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自2010年9月起负有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义务。
2、开办费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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