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转让补偿应取得何种发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近日从经销商手中接管一些零售门店。因为这些门店在2009年年中刚刚装修开业,经双方协商我公司将对该经销商在租赁门店的装修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及律师法务费用约200万元进行补偿。请问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补偿费,应视同销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5%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对收取律师法务补偿费用,应按“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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