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来华**服务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英国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按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纳税,是否无论派人来华与否均需要缴纳7%的预提税?
答:《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七)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技术费规定:
一、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技术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然而,这些技术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技术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技术费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在本款中,“调整数额”是指技术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本条“技术费”一语是指技术、监督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但不包括支付给第十六条提及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用人员的款项。
四、如果技术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技术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该项技术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9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英国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税收协定中的“技术费”。英国公司为技术费的受益所有人。英国公司无论是否派人来华,提供该项技术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于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技术费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在本款中,“调整数额”是指技术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若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该项技术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答:《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七)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技术费规定:
一、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技术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然而,这些技术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技术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技术费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在本款中,“调整数额”是指技术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本条“技术费”一语是指技术、监督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但不包括支付给第十六条提及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用人员的款项。
四、如果技术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技术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该项技术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9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英国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税收协定中的“技术费”。英国公司为技术费的受益所有人。英国公司无论是否派人来华,提供该项技术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于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技术费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在本款中,“调整数额”是指技术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若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该项技术费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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